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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一“农民”贺国兴创办反腐专栏:不信青史尽成灰,只把双肩担道义
发稿时间:2018-12-03 15: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农民”,在中国历史中,一直是作为模糊面貌出现的。

  煌煌《史记》,也只是寥寥数笔记下了陈胜吴广的揭竿而起,不曾留下只言片语记录这个庞大群体的真实生活以及生活中的喜悦、困顿、迷茫、愤怒、努力、抗争。

  在过去的皇权社会里,他们,只是一寸寸的灰烬,青史里不被人注意却到处漂浮的灰烬。

  即使到了当代,“农民”甚至有着某种资本积累中的凄凉。虽然它有着朴实勤劳的含义,却总是和贫穷、落后、愚昧难脱干系。

  为改革开放后13亿“农民”反腐”立传,是一件吃力的事情,看到基层腐败,但他为了国家利益,贺国兴挺身而出,他的努力不过是杯水车薪,这种精神正是时代所需。

  陆续看了在网上看到他一些和他有关的报道:贺国兴创办反腐专栏,我觉得,此人颇有士的风骨。

  何为士?不是所有的读书人都可以称作士。 挣扎在生活漩涡中,依然固守着“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的做人做事准则,为天下弱者仗义执言的读书人,才可以称为士。贺国兴 ,就是新时代为数不多的士。

  日前,多家网站以《海宁贺国兴反腐专栏》为题报道了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的问题。浙江省海宁市纪委将材料批转至许村镇调查处理,然而许村镇负责此事的人员压案不办,违反信访条例,权大于法,无视公民的合法举报,真实举报虚假回复为由宣布结案。

  2005年12月28日,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许金水利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据此,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不管是非法倒卖土地的面积,还是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许金水还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然而,许金水非法占用土地,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情况下,仍旧目无法纪,仍旧非法侵占集体土地25000平方米,继续非法牟取利益,同时非法侵占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并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并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信青史尽成灰,只把双肩担道义。浙江省海宁市一“农民”贺国兴创办反腐专栏,但着实可以改善人心。犬儒盛行的当代,像贺国兴这样勇毅、果敢,有担当的扛起反腐大旗的极为罕见,他不图名,不图利一股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这样的正能量多一些,社会的戾气就少一些,百姓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就深一些。

  《海宁贺国兴反腐专栏》提醒:腐败问题不仅会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断送腐败官员的政治前程,腐败官员将会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遗臭万年。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还有许多“长征路”、“四度赤水”需要征服。我们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我们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海宁贺国兴反腐专栏》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和有良知的政府官员、媒体记者、社会精英、公众百姓关注并关心我们反腐壮举,强烈要求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督促地方纪委尽快办案,把腐败分子绳之于法。

  实名举报人:贺国兴

  新闻采访请联系:15683261999,13777414607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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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责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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